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的学术体系和治理结构,保障广大师生的学术权益,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执委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院对所在单位的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并应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45岁)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人数为40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公开公正、自下而上的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学校再根据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并结合学科、专业构成情况,遴选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确保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执委会由11人左右的单数构成,从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学科建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3人,由人事、教务、科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教学指导、学术道德3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置学院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条例独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因调离学校、或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执委会具体处理以下事务: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处理的学术性事务;
(二)重大学术事务的事前讨论;
(三)不需要上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临时性工作;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应职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对于一般事项形成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对于有关重大事项形成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或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对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由15名左右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单数组成,且各二级学院至少有1人为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9名左右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单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或者经过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各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科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三)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五)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七)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十)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布置的需要评定学科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就学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 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 推荐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的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奖励;
(四) 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 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六) 完成其他与本科教学相关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宜。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和解释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的方针和政策,评估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教师的学术道德举报;
(三)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布置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程遵照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执行。
第六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内7名左右的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单数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二级学院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经本单位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由主任召集,且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90%以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除向学校限额推荐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湘城院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